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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有哪些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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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会计电算化,是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中应用的简称,是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算帐、报帐,以及对会计资料进行电子化分析和利用的现代化会计手段。实现会计电算化,是现代科技发展的必然,对实现会计核算手段现代化和提高会计参与经营管理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安全;不同点是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既定的程序生成。对此,《会计法》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等方面的原因,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所以,《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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