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心
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
上一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下一篇: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会计职称考生必刷题库
开通网校试学账号
姓名:
手机号:
(*注意:请留意短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