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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证券: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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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

转融通业务的监督管理(熟悉)

(一)制定业务规则

(二)公布信息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1.转融资余额。

2.转融券余额。

3.转融通成交数据。

4.转融通费率。

(三)建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四)资金用途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1.银行存款。

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3.购置自用不动产。

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五)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六)报告制度

(七)信息共享与保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八)违规处罚

【例1.单选题】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 )。

A.10%

B.15%

C.50%

D.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例2.多选题】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一般用于( )。

A.银行存款

B.购买国债

C.购置自用不动产

D.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证监会规定的转融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银行存款。(2)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3)购置自用不动产。(4)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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