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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0日

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答疑精华: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实操

网校学员问题:商业汇票里面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还都有期限,这两个是怎么回事?

【答复】

提示承兑期限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俗点说,提示承兑是“你要承诺兑付”,就是你现在承诺到时候你一定会付,一般分为银行承诺或者企业承诺,所以经过承诺兑付的票据分成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时候了该付钱了”。

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承兑后产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兑人是一个人。

两者的期限是不同的。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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