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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修定后的《会计法》对会计监督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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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监督的特点是利用货币计价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日常)监督和事后监督。在利用价值指标进行货币监督的同时,也要进行实物监督,以保护单位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会计工作的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在修订《会计法》过程中,在对“会计监督”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取得了以下共识:

第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会计监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法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允许的。为了促进有序竞争和有效配置资源,必须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工作,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为了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服务。

第二,必须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要求相适应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纪律的约束;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在维护会计监督中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再监督,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检举、监督作用;由政府部门行使的国家监督,应当明确主体,权责统一,并不断转变监管职能和监督方式。

第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会计监督的关键。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已趋健全,但造假帐等问题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监督会计工作,不单是权力,更重要的是责任。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主体,必须职责明确并切实到位,力戒相互推诿、扯皮。

第四,构筑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涉及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作为指导会计工作最高准则的《会计法》,需要吸收、借鉴最新研究成果,但不能等所有问题都有公认的研究成果后再来修订《会计法》,这不是务实的态度。有些问题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待取得进展后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基于以上认识和指导思想,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共九条,规定了五个方面问题:(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2)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3)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5)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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