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8日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知识点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期限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二)定价
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三)赎回与回售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同时,募集说明书也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四)股票的交换期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五)股票交换的价格及其调整与修正
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募集说明书应当事先约定交换价格及其调整、修正原则。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担保安排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孽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除用预备交换的股票设定担保外,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另行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评级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