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7日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知识点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
(一)基本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二)申请文件目录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需申报的文件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文件;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授权文件;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文件;关于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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