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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7日
表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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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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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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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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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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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为;(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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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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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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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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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1)取消;(3)调整为县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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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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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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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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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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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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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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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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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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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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