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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6日

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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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专门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三)实行代理记帐是途径之一

《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帐、算帐、报帐问题的要求。代理记帐,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帐、算帐、报帐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 上也较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帐业务应运而生。为了肯定代理记帐业务,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从而确立了代理记帐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帐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帐的条件、代理记帐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1.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条件。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 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2.代理记帐业务范围。代理记帐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等;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帐的基本程序。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其次,代理记帐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 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帐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三,代理记帐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4.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人对代理记帐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帐人员的从业规则。主要包括: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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