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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证券《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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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十六

知识点十六:公司债券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承销的组织:在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

1.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1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2.承销机构承销融资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二)信用评级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2.企业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三)利率与费率的确定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及的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四)交易、结算与兑付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就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短期融资券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同业拆借中心为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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