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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5日

高级会计师备考:企业合并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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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九章“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第一节知识点精讲:企业合并。其主要内容包括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2)

目录: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五)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六)反向购买的处理

(七)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八)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的处理

(九)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十)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知识点概述: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不包括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

(2)或有对价的处理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中规定视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4.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①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②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单独予以确认。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需要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是按照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如商标权),某些并非产生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需要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条件是能够对其进行区分,即能够区别于被购买企业的其他资产并且能够单独出售、转让、出租等。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版权及与其相关的许可、特许权、分销权等类似权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

应注意: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作出了规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对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充分辨认和合理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①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②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单独确认。

企业合并中对于或有负债的确认条件,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或有事项需要确认负债的条件不同,在购买日,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只有二个而不是三个,少了一个“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这说明,在企业合并时确认负债比日常更谨慎。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在满足确认条件后,应以其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因为商誉是以前企业合并产生的协同效应形成的,与本次合并无关,以前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不应考虑。

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之所以重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因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居于特定纳税主体产生的,因为本次合并,纳税主体可能发生变化,故应该重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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