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是现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办理库存现金限额的一般程序为:首先,填制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格式如表3-1所示);然后,报送开户银行签署审查批准意见和核定数额。
库存现金限额经银行核定批准后,开户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如库存现金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开户银行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表3-1 现金库存限额申请批准书
填制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单位:元
项 目 申请数 核定数 说 明
库存限额其中:分限额1.出纳2.总务3.采购4.5. 财务出纳部门每天平均零星开支的现金 元
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银行审查意见(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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