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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9日

什么是现金管理的“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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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八不准”。这八不准是: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7)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八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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