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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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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12年多选、判断;13年判断)
1.劳动仲裁的基本规定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注意】劳动仲裁无一裁终局原则!
(2)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总结】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
2.劳动仲裁的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③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3)代理人
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
③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举例:老赵在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老赵离职,A公司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老赵遂进入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中担任相同职务,给A公司造成一定损失。A公司认为老赵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拟申请劳动仲裁。在本案中A公司与老赵为当事人,B公司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不按区划层层设立。
(2)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注意】此处与民事诉讼共同管辖权不同,民事诉讼为原告(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则。
5.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①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主观原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同样适用最后六个月的规定。
③仲裁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开庭和裁决
①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②执行仲裁庭制。
③执行回避制度。
④和解与调解。
⑤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记忆提示】1.涉及钱的,看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2.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链接】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①“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争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③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执行
①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②生效不履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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