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2.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的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
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采取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4.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宣传推介基金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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