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我国的金融债券
60年代以前,只有投资银行之类才发行金融债券,60年代后,商业银行纷纷加入。中央银行债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一是期限较短,二是为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而发行。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始于1982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发行外国金融债券。1993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这是我国首次发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主要有:
1、中央银行票据。
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1999年以后,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集中于政策性银行,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
3、商业银行债券。①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②混合资本债券。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其特征: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第二,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第三,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务之后。第四,无力支付时,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
4、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5、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与商业银行次级债不同的是,其偿还只有在确保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6、财务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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