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份额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决策的参与权。我国规定,下列事项应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多选):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合同约定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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