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某企业于2003年12月份发生过一起退货业务,之后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就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当月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指出其处理失当,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在购买方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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