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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会计处理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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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六节知识点精讲:会计处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负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其他特殊业务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本节主要介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会计处理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3)

6.无形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无形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增加无形资产和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同时列作当期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将对应的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一并冲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与对应的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的账面余额相等。

(2)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或《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确定是否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应按以下要求摊销:①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不摊销;②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合同规定了有效年限,按合同规定年限摊销;没有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采用直线法摊销;当月取得的无形资产当月摊销;摊销时,应将计提的摊销冲减相关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而非计入支出;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摊销。③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④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自无形资产取得当月起,按月计提摊销;无形资产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摊销。⑤无形资产提足摊销后,无论能否继续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均不再计提摊销;核销的无形资产,如果未提足摊销,也不再补提摊销。⑥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重新计算摊销额。

7.资产处置的核算与管理

(1)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处理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将资产转入待处理时,按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处理时,行政单位将处理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部分的金额计入相关科目或冲减资产基金,将处理净收入部分的金额转入应缴财政款等项目。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对于处置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还应设置“处置净收入”明细科目予以归集反映。

将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处置完毕时,将处置资产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部分的金额计入其他支出或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将处置净收入部分的金额转入应缴国库款等项目。

8.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受托代理资产

(1)政府储备物资是指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代为储存的,由采购单位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2)公共基础设施是指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3)受托代理资产是指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来源:高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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