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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高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会计处理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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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为《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六节知识点精讲:会计处理。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概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负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事业单位其他特殊业务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本节主要介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会计处理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2)

4.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概念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来源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如表所示:

固定资产取得的计量

方式

成本范围

购入的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改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

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科目账面余额减去“累计折旧”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成本按照租赁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置换的固定资产

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3)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

①行政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相应增加资产基金,并列作当期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时相应减少资产基金。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资产基金的账面余额相等。

②事业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并相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同时视支付资金来源的不同列作当期支出或减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时,应将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一并冲销。

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若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发票金额包括质量保证金),按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列支或减少修购基金,并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若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按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列支或减少修购基金,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再列支或减少修购基金。

③事业单位取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确定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按照租赁价款增加长期应付款,按照两者差额(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列作当期支出。在支付租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减少长期应付款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列作当期支出。

【提示】除了存在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情况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或账面价值与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的账面余额相等。

(4)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的会计处理

①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

②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和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③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④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⑤行政事业单位计提折旧时,应当将计提的折旧冲减相关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而非计入支出。

⑥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再补提折旧。

⑦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⑧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5)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①行政事业单位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②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5.在建工程的核算与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或修缮、结算建筑工程价款、购入需要安装设备、发生安装费用等时,应当增加在建工程和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并按照实际支出情况予以列支。

(2)事业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利息,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属于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支付的,计入当期支出但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和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同时减少资产基金(行政单位)或非流动资产基金(事业单位)和在建工程。


来源:高级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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