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1日
记账凭证一般应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其张数。凡属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都必须有附件;职工出差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或退还经出纳(收款人)签名的借款结算联;转账业务中,属于摊提性质的经济业务应有附件。附件的张数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记账凭证张数计算的原则是:没有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按自然张数计算,有一张算一张;经过汇总的原始凭证,每一张汇总单或汇总表算一张。例如某职工填报的差旅费报销单上附有车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原始凭证35张,35张原始凭证在差旅费报销单上的“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栏内已作了登记,在计算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时,这一张差旅费报销单连同其所附的35张原始凭证一起只能算一张。财会部门编制的原始凭证汇总表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般也作为附件的附件处理,原始凭证汇总表连同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算在一起作为一张附件填写。
但是,属收、付款业务的,其附件张数的计算要作特殊情况处理,应把汇总表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说明性质的材料均算在其张数内,有一张算一张。当一张或几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时,可将原始凭证附在其中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凭证附件包括××号记账凭证业务”字样,在其他有关记账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原始凭证附于××号记账凭证后面”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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