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0日
(一)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2.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3.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
4.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5.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
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都是以前一天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的变动情况,公布人民币汇率的。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将是决定汇率的主要依据。
(二)外币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1.境内所有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继续采用结汇制,按银行挂牌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2.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经批准具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汇,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
3.企业的外汇全部结售后,一般贸易用汇,只要有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对实行配额、许可证和登记制的贸易进口,只要持相应的合同和凭证,就能办理购汇。
对于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凭支付或合同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办理购汇。
4.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保留现汇账户。对于超出现汇账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另外,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也没有变化。
5.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留成外汇额度余额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继续使用。
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现汇存款,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1)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仍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现汇存款账户的,则维持现状不变。
(2)按新的外汇管理办法应结汇的,也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账户,但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账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6.外汇券停发以后,流通的外汇券至1995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退出流通。
总之,经过这次外汇体制改革,我国过去的双重汇率实现了并轨,企业的外汇留成和外汇上缴都取消了,企业的用汇条件宽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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