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高级会计实务备考: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正保会计网校 高级会计师培训

高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9日

高级会计实务备考: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高级会计师课程

高级会计师网校频道提供:本篇为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第三节重点精讲:政府采购制度,本节内容主要介绍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相关知识点】

1.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重点精讲】: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

(一)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二)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

(三)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四)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提示1】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重新审核。

【提示2】政府采购的特殊规定是2013年和2014年新增部分,有可能和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等相结合出题。


点击进入:高级会计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