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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劳动合同的订立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 |||
订立主体 | 劳动者 |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 |
用人单位 |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 ||
建立关系 |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 ||
签订合同 | 形式 |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 |
订立时间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 ||
不签的后果 |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 ||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 |||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 |||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 可订立口头、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 ||
合同效力 | 生效 |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 |
无效 | 前提 | 已经成立 | |
法定情形 |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
后果 |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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