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掌握)
开盘价 | 收盘价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同上 |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同上规定。 |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熟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情形 | 临时停牌时间 |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 | 30分钟 |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 | 30分钟 |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 | 停牌至14:57 |
★证券 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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