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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06日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法规记录保存年限汇总-张羽老师

执业药师新课上线

张羽老师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高效地备考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对于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记录保存年限相关知识进行了整理总结。预祝所有考生顺利通过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

一年:

生产企业批记录,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制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填写收回记录。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1年备查。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备查。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两年: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査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五年: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相关的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的生产记录,保存5年备查。

根据GSP:企业经营相关的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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