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7日
(5)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7)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11)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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