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7日
1、建筑节能的规定
(1)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2)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4)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 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7)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8)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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