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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6日

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考点: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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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质量因素控制

(一)施工人员控制

(1)项目部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作业人员满足施工进度计划需求,关键岗位工种符合要求。

(3)按照岗位标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考核,并记录考核结果。

(4)定期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

(5)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参见IK420063)。

(二)材料的质量控制

(1)材料进场必须检验,依样品及相关检测报告进行报验,报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3)按照有关规定,对材料、半成品、构件进行标识。

(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件和工程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拒绝验收。

(5)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6)对承包方自行采购的物资应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证。

(7)在进场材料的管理上,采用限额领料制度,由施工人员签发限额领料单,库管员按单发货。

(三)机具(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1)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

(2)进场的施工机具(械)应经检测合格,满足施工需要。

(3)应对机具(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4)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验证,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分项工程(工序)控制

(1)施工管理人员在每分项工程(工序)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3)分项工程(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程施工的情况。

(二)特殊过程控制

(1)对工程施工项目质量计划规定的特殊过程,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

(3)不太成熟的工艺或缺少经验的工序应安排试验,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进行首件(段)验收。

(4)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应经项目部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不合格产品控制

(1)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或分项工程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2)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程度,按返工、返修,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向发包方提出书面让步接收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不合格的产品,应邀请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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