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5日
1F42005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程序与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1.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事故调查管理权限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凋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简称“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二)质量事故处理职责划分
发生质量事故后,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其中:
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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