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2)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揽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给第三人完成)
(3)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较:建设工程承担非主体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且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建设单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承揽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揽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2、承揽合同的解除
3、承揽合同的解除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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