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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1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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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勘察、设计质量实行单位与执业注册人员双重责任,即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勘察、设计作为一个特殊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人条件。勘察、设计单位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资质条件,才有能力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如果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就超越了其勘察设计能力,也就不能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在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工程的行为,大多是通过借用、有偿使用其他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来进行的,因而被借用者、出卖者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与施工一样,勘察、设计也不允许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积累,是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质量,才能满足工程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因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案例】

1.背景

某企业建设1所附属小学,委托某设计院为其设计5层砖混结构的教学楼、运动场 等。该设计院把这项设计转包给某设计所。该所的最终设计,教学楼的楼梯梯井净宽为 0.3米,梯井采用工程玻璃隔离防护,楼梯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米;目运动场与街道之间采用透景墙,墙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其杆件净距为0.15米。在施工过程中,曾有人对该设计提出异议。经查,该设计所具 相应资质。

2.问题

设计院、设计所分别有何违法行为?

3.分析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条规定:“勘察、设计 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所承揽的工程”。本案 ,设计院将该小学的设计任 转包给设计所是违法的。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 、设计的质量负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房屋建筑设计基本规定6.6.3中第4条“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米”;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 11米”的规定,本案中的楼梯梯井净宽和楼梯杆件净距、运动场透景墙的栏杆净距都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所应当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其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施工质量,因而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我国对各类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有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贯彻执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案例】

1.背景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1)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2.问题

本案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3.分析

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结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结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就不应该选择采用排土灌桩。正是由于此失误,所以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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