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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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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修改后公布的《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整理工程法规法人知识点)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 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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