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一、计量检定的相关规定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而进行的全面工作。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二、计量检定的特点
检定对象:计量器具。
检定目的: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检定依据:按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结果:检定必须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证书。
检定性质:具有法制性。
检定主体:计量检定人员。
检定的地点: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三、计量检定的分类
(一)按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多数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还应进行后续检定,也有某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竹木直尺,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后续检定: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检定,包括强制性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
3.使用中检定:控制计量器具使用状态的检定。
4.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进行的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二)按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依法管理的形式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的特性
强制检定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实行。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执行。
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列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是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
施工企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的特性
非强制检定即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
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非强制检定可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施工单位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计量器具可送交工程所在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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