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二、新规程有关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①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②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③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合格标准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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