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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7日

法规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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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专业性强,知识点多且杂。在各位考生备考的过程中,如果能将知识点系统记忆,对于考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本文为一级建造师法规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考点,希望大家通过此文对时间方面的知识点联系记忆。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1Z306043 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抢救,1小时内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直接上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措施;其他,如影响等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事故发生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7日内)伤亡变化,应当及时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时限和落实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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