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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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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