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3日
一、保修的责任范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丁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施工单位负责修理并承担修理费用。
2.质量问题是由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应协商解决,商定各自的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
3.质量问题是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质量不良造成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理费用,施工单位协助修理。
4.质量问题发生是因建设单位(用户)责任,修理费用或者重建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5.涉外工程的修理按合同规定执行,经济责任按以上原则处理。
二、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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