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定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在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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