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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6日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是非常重要的):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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