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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3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1、 工程测量

2、 水文地质勘察

3、 工程地质勘察

二、勘察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 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在其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3、 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收费资格证书,且在七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三、勘察资质分为:

1、 综合资质(甲级)

2、 专业资质(甲级、乙级,部分可设丙级)

3、 劳务自己(不分级)

四、发包人应提供给勘察人的资料:

1、 工程批准文件、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 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总平面布置图

3、 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坐标与标高资料

4、 地下已有埋藏物资料及其他

五、发包人应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 落实土地征用、清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排水沟及水上作业用船

六、勘察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内容:

1、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2、 为勘察人提供现场工作条件

3、 勘察工作的成果

4、 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5、 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6、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七、订立设计合同应约定的内容:

1、 委托设计项目的内容

2、 向设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3、 工作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4、 设计费用的支付

5、 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的服务

6、 设计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7、 违约责任

8、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八、设计依据资料:

1、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 规划许可证

3、 勘察资料

九、发包人对设计的要求:

1、 限额设计

2、 设计依据的标准

3、 合理使用年限要求

4、 设计深度要求

5、 设计人配合施工的要求(设计交底,处理设计问题,参与隐蔽和竣工验收)

6、 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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