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3日
第二节 合同担保
一、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三、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有:
1、 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保证合同的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 保证的方式
4、 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及其他
五、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抵押:(不转移占有)不可抵押的有:
1、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3、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七、抵押优先受偿的程序:
1、 按登记先后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等级的先于未登记的
2、 未登记的按比例清偿
八、质押(转移占有)可质押的有:
1、 票据类、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
2、 可转让的基金、股权和应收账款
3、 可转让的专用、专利、著作、知识产权及其他
九、留置(合法占有为前提)仅限于动产,基于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十、定金:20%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1、 给付定金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
2、 收受定金不履行双倍返还
十一、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 投标保证2%
2、 履约保证10%
3、 预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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