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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3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开工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工程开工报审表》,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一)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如果是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则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二)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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