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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0日
2F320095 水利工程专项验收的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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