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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6日

监理工程师: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的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工程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监理合同中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有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②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①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③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④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⑤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二)双方的义务

1.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免费)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的公式: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 管理费

2.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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