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5日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7教材变化点):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主控项目的验收结果具有“否决权”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建造师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与方法)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
1)在检验批验收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制。
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来,
一般的缺陷返修或更换器具、设备予以解决,应重新进行验收。
2)个别检验批有问题,难以确定可否验收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严重缺陷、更大范围的缺陷、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但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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