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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4日

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知识点: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宣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一级建造师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级建造师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着对应关系,即承揽人的权利就是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就是定作人的权利。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案例】

1.背景

张先生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违约金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自己设计的图纸交给了该装饰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当房屋装修进行到一半时,张先生突然提出要将其房屋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但该装饰公司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3个月后完工验收时,张先生发现房屋装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伤现象,房屋吊顶走向不直,地板砖不够整齐等。于是,张先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尾款。该装饰公司则提出,由于张先生中途变更设计内容,给装饰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费,张先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问题

(1)该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张先生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分析

(1)《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张先生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当出具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否则,该装饰公司应与张先生进行协商,进行修理或者重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张先生在装修工程进行中变更了设计内容,对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双方的损失经协商可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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