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 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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