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6日
1、行政复议的范围
(1)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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