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9日
2F32006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F320066 施工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2.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设置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有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兼职质量监督员组成。其中,兼职质量监督员为工程技术人员,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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